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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文件青环发[[2003]231号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文件青环发[[2003]231号
共阅[6468]次     发布日期:[2009/8/25]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电镀工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青岛金泰表面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电镀工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及相关技术评估意见”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工业园位于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东路139号,占地17443.3m2,已有建筑面积7000m2、拟新建,扩建厂房26000m2。总投资7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10万元。园区内现有青岛金泰表面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古田防腐精饰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恒泽宇科工贸有限公司和青岛杰美科表面处理有限公司等中型企业。 工业园建成后、预计电镀总规模为275.075x106dm2,其中镀锌占19.5%、镀铜、镍、铬占80%、镀金、银占5%,最终容纳20家电镀企业厂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经审查材料,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具体 要求如下:

1、完善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废水由园区分别收集、统一处理。废水中一类污染物排放须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1规定,其它污染物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园区只允许设置1个排污口,排污口须进行规范化整治。
2、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生产工艺废气经处理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后经专用排气筒高空排放,氰化氢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它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
3、固定噪声源应合理布局,采取有效吸隔声、减振措施,以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III类标准;昼/夜间≤65/55dB(A)。
4、园区要建设统一的防淋、防渗漏贮存场所两子贮存镀槽 滤渣和污水处理站干化污泥,场所的建设废物的贮存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所用化学试剂的包装瓶,由原生产单位回收利用,无法回收的内包装袋、干污泥邓危险废物须委托环保部门认可资质的单位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5、落实报告书提出的以新代老措施,对园内现有企业进行治理改造;加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6、该电镀工业园建成后,开发区现有分散电镀企业尽快按省、市长目标责任书规定的时间迁到园内。
7、严格执行报告书提出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要求实施清洁生产;建议按照循环经济理念作好园区规划,污水处理设施采用 先进的处理工艺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力争处理后的污水循环利用。
项目须严格按照申报及我局批复内容建设,如有变化,须另行报批。

二、项目建设须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 成后须报我局验收,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

三、项目试生产前应向我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项目试生产期不得超过3个月。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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